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花補字第12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128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
洪啟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素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,52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美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