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補字第147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147號
原 告 謝百勇
被 告 曾秋英
陳裕昌
陳亭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
111年度司促字第76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,130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謝佩真
111年度花補字第147號
原 告 謝百勇
被 告 曾秋英
陳裕昌
陳亭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
111年度司促字第76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,130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謝佩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