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花補字第15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152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仰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因財產權
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3,302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
繳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繳1,65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芝瑜
111年度花補字第152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仰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因財產權
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3,302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
繳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繳1,65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