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補字第160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160號
原 告 洪乃汶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君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
0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7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

二、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1 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謝佩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