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花補字第19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199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

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
人 辜文輝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甲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
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
072,13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21,592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