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補字第25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25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威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核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5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,042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