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1年度花補字第33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338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婉禎、黃文聖等2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
第325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8,9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