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補字第375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375號
原 告 花蓮縣德武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楊敏雄
被 告 楊金來
莊娳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3,659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周彥廷
111年度花補字第375號
原 告 花蓮縣德武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楊敏雄
被 告 楊金來
莊娳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3,659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