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補字第66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66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彩瑜(原名梁秋蘭)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
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第11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
3,2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洪美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