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花補字第79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7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
訴訟代理人 楊尚荏
邱彥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
,222,03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177元,扣除已繳調解費用
2,000元,尚應補繳11,1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美雪
111年度花補字第7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
訴訟代理人 楊尚荏
邱彥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
,222,03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177元,扣除已繳調解費用
2,000元,尚應補繳11,1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美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