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花簡字第348號

宣示判決筆錄
112年度花簡字第348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


被 告 盧鎮賢
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花簡字第348號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
年0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
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沈培錚
書記官 黃慧中
通 譯 簡伯桓
朗讀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
,記載於下:
主 文: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:
原告之債權自民國94年間起即可行使,迄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
即112年7月21日,已逾請求權之十五年消滅時效期間,且原告自
認並無中斷時效之事由。被告拒絕給付,為有理由,依法應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7  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書記官 黃慧中
法 官 沈培錚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益
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7   日
書記官 黃慧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