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花補字第186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補字第186號
原 告 許鶴齡
送達代收人 陳亭臻
被 告 申善汝
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