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花補字第375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補字第375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送達代收人 陳芷涵
被 告 施秋圓即施明德之遺產管理人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
112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,2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