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花補字第392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補字第39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17,47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92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禹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