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花補字第18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189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被 告 邱鴻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,385元
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
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
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姿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