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3年度花補字第307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307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林睿鴻即林志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484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
裁判費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周彥廷
113年度花補字第307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林睿鴻即林志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484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
裁判費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