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花補字第347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347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被 告 劉淑慧即陳淑慧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3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
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