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虎小字第90號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0年度虎小字第90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



被 告 廖怡茹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
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曾以民事支付異議狀辯以:原告所聲請核發之本院110年度
司促字第1757號支付命令,因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6條第1項規定,不附理由聲明異議等語,嗣被告經受合法通
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是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調
查結果,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1項所示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7 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