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虎簡字第269號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虎簡字第269號
原 告 黃鳳珠
被 告 陳俊源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1年度金訴字第164號),經
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(111年度附民字第455號)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元,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年近40歲,有工作經驗與社會歷練,已
預見如恣意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給不熟識之人使用,可能
幫助詐欺集團利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,並因此
掩飾、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,使檢警追查無門,竟仍基
於縱然有人持以詐欺犯罪、洗錢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
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0年11月間,與真
實身分不詳、綽號「阿鴻」之人約定出借其名下帳戶就可獲
得新臺幣(下同)4萬元報酬,並於同年月15日前往臺灣中
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將其名下帳號000-00000000000帳戶(
下稱系爭帳戶)申辦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功能後,在雲林縣
虎尾鎮埒內里統一便利超商,將系爭帳戶之存摺、網路銀行
帳號、密碼提供給「阿鴻」,並成為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。
而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於110年9
月13日以Line暱稱「米蘭」向原告佯稱可註冊AltechStock
網站平台,進行量化交易云云,使原告誤信投資可獲利而陷
於錯誤,並於同年11月17日14時1分許,在第一銀行頭份分
行臨櫃匯款45萬元至系爭帳戶內,旋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
由網路銀行轉帳轉出至臺灣土地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
戶內,旋即提領一空,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。爰依侵權行為
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
45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4號刑事判
決在卷可參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核閱
無誤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
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
項、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
實。又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
責任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
任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
之故意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金錢45萬元之損害,則原告依共
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45萬元,自
屬有據。   
㈡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
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人起
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
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
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
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
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起訴狀繕本是於111年9月22日送達於被告
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故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之翌日即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
五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45萬元,
及自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,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
,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,故本件無訴訟費用,爰
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附此敘明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  月   4 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灣雲林地方法
院虎尾簡易庭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  月   4  日
書記官 曾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