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虎小字第153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虎小字第153號
原 告 林玉真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明憲即益發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69,975元,應徵收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
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千慧
113年度虎小字第153號
原 告 林玉真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明憲即益發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69,975元,應徵收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
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千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