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虎小字第93號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虎小字第93號
原 告 張秋華
被 告 張政憲

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73號),經原告提起
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),經本院刑
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
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因與原告有水電糾紛而心生不滿,竟基
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,
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雲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000號
前道路上,對原告辱罵「幹你娘雞巴」一語,足以貶損原告
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,因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,造成原告
因此深感困擾及壓力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
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3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有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在
卷可參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之卷證核閱無誤,而
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前段、第1項等規定,視同自認,堪
信為真實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在不特
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,故意以言語辱罵原告之不
法方式,侵害原告之名譽權,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,自屬有據。
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加
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
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痛苦之程度、兩
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。本院審酌兩造
為同宗親戚關係,被告因水電糾紛而心生不滿,在公開場所
以上開言語辱罵原告,貶低原告社會評價,致原告受有名譽
之貶損,可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,情節自屬重大,
又參酌原告自稱學歷為高職畢業、從事自售手搖飲料工作、
每月收入約4萬至6萬元,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自陳學歷為
國小畢業、無工作、仰賴家人金援並領有極重度之身心障礙
證明等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能力等情形,及本院依職權
查詢兩造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顯示之兩造
所得、財產資料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
金於8,000元為適當,逾此金額之請求,則顯然過高,應屬
無據。
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並無確
定給付期限,而起訴狀繕本是於113年3月28日當庭交付被告
收受,此有該起訴狀上之被告簽收在卷可憑,則原告請求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5%計算之利息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8,000元
,及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
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
七、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,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
,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,故本件無訴訟費用,爰
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廖千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