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交易字第299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交易字第299號
上 訴 人 游鴻瑜
即被告

送達代收人 賴成維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110年10月28日以協
商判決,被告不服本院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所為之科刑判決,不得上訴,但有第
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六款、第
七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,不在
此限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審法院認為
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
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規定甚明。查本件係依前揭協
商程序所為之判決,有本院110年10月14日之協商筆錄及同年月2
8日之宣示判決筆錄附卷足稽,依前揭規定自屬不得上訴,且本
件協商判決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所定得上訴之
情形,被告就本件協商判決提起上訴,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,應
予駁回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、第362條前段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9 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黃永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9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