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958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交簡字第958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純怡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0
年度偵字第824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王純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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「酒後已無安全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
度已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」、第9行「晚間」之記載應更正
為「上午」,並補充「診斷證明書1紙」為證據外,餘均引用
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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王純怡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
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㈡爰審酌被告飲酒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8毫克後,仍
貿然駕車上路,非但漠視自身安危,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之生
命、身體、財產安全,並因而釀成車禍事故之實害,造成他人
車損及身體受傷,情節非輕,兼衡被告並無犯罪前科,此有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,素行堪稱良好,並
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,暨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工,家庭經
濟狀況勉持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
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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
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
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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錦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宇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0  日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1
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
附件:
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0年度偵字第8249號

  被   告 王純怡 女 25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巷00號
            居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號2樓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王純怡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凌晨1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、4時
許止,在宜蘭縣羅東鎮光榮路霸味薑母鴨食用摻米酒之薑母
鴨湯至少4、5碗,酒後已無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,
竟於同日上午7時31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,行經宜蘭縣羅東鎮興東路與復興路1段路口附近時,
不慎與林德誠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
,使林德誠受有右側手肘擦傷、右側踝部擦傷、右側膝部擦
傷及右側肢體輕微挫傷等傷害(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),
經警到場處理,並於同日晚間8時2分許對王純怡進行酒測,
依呼氣測試法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8毫克。
二、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王純怡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
諱,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酒駕公共危險當事人酒
精測定紀錄表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
件通知單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
各1份及照片31張附卷可稽,被告犯嫌足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王純怡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
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5  日
檢 察 官 郭欣怡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12  月  2  日
書 記 官 葉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