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名譽111年度簡字第671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簡字第671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易辰



田 勲

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偵字第70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易辰、田勲共同犯公然侮辱罪,各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
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4行更正為「
陳易辰因與林佑儒先前存有糾紛,心生不滿」,第8行至第9
行更正為「共同朝大門及騎樓丟擲雞蛋洩憤,以此方式公然
侮辱他人。」,證據部分補充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」外
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

二、論罪
 ㈠核被告陳易辰、田勲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
侮辱罪。
 ㈡聲請意旨雖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
罪,惟按刑法第309條第2項所謂之「強暴」,乃對於他人身
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而言,如僅對物實施暴力,尚不足
構成該罪。經查,證人即告訴人黃正芬於警詢中證稱:於案
發時、地,我在屋內聽到聲音後查看監視器,看到有人朝我
家騎樓丟擲雞蛋,我不敢出門查看,直到對方離開我才下樓
清掃環境等語,依上可知被告2人當時僅係朝房屋丟擲雞蛋
,並未有對告訴人之身體直接或間接實施丟擲雞蛋之暴力行
為。聲請意旨認被告2人上揭所為均係成立刑法第309條第2
項之強暴侮辱罪,容有誤會。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,且強
暴侮辱罪本質上即包含公然侮辱罪之罪質,被告2人復於偵
查中經檢察官告知罪名後均表示願意認罪,無礙被告2人防
禦權之行使,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。
 ㈢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應論以共同正犯
。   
 ㈣被告陳易辰前雖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8
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109年11月2日執行完畢,然
經本院變更起訴法條後,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而
不構成累犯,附此敘明。
三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3
00條,刑法第28條、第309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
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
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   
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9  日
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,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告
訴人、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,應請求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
訴。若有上訴權人均未提出上訴,待判決確定後本件將送檢察署
執行,檢察署將以傳票或命令告知被告有關執行之事宜,被告勿
庸於收到本判決後即前來本院或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或進行其他
執行事項。
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宜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9 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   
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
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1年度偵字第7032號

  被   告 陳易辰 
        田勲  

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易辰曾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9
年11月2日,以109年度簡字第581號刑事簡易判決,判處有
期徒刑3月確定,於109年1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(構成
累犯)。詎陳易辰因與林佑儒先前存有糾紛,心生不滿,竟
夥同田勲及其他不詳之人,基於公然侮辱他人之犯意聯絡,
於111年6月22日3時12分至15分許,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-0
000號及ZW-2406號自用小客車,前往林佑儒及其母黃正芬位
於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,共同朝大門及騎樓
丟擲雞蛋洩憤,以此強暴方式,公然侮辱他人。
二、案經黃正芬告訴及訴由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(1)、被告陳易辰、田勲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;(2
)、告訴人黃正芬於警詢之指訴;(3)、刑案資料查註紀
錄表1份、本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、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現場照
片多張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。
二、所犯法條:(1)、被告陳易辰:刑法第28條、第309條第2
項,第47條第1項;(2)、被告田勲:同法第28條、第309
條第2項。報告意旨雖認被告陳易辰、田勲所為,涉犯同法
第305條恐嚇罪嫌,惟被告等人朝告訴人住處丟擲雞蛋行為
,性質上屬帶有暴力之公然侮辱他人,應構成據同法第309
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嫌,報告意旨容有誤會,附此敘
明。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111  年  9  月  29  日
檢 察 官 張 立 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