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
原 告 林清福
陳秋月
林暄芮

林暄祐
原 告
兼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陳家琪




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
被 告 李文哲
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
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
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
法 官 陳嘉瑜
法 官 李蕙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慶生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