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112年度簡字第30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簡字第30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至揎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1年度偵字第2027、3762、5939號)暨移送併辦(臺灣臺
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5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蕭至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
參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,如全部或一
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 實
蕭至揎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,他人將可能利用
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,以之作為收受、提領
詐欺犯罪所得使用,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,而藉此
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,竟不違背其本意,為貪圖提供1個
帳戶每2、3天可得新臺幣(下同)1 萬元之顯不相當報酬,而
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0
年12月21日某時許,以網路社群軟體臉書(FB)與真實姓名年
籍不詳、自稱「陳光耀」、「周瑛銓」之成年人聯繫後,約定
以上述金額提供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
予「陳光耀」、「周瑛銓」使用,並依「陳光耀」、「周瑛銓
」指示,於110年12月24日上午9時36分許,前往址設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00號2樓之2「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」申請網路銀
行及約定轉帳帳號,再於同日配合「陳光耀」、「周瑛銓」安
排入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之葫蘆商務旅館內某房,並在
葫蘆商務旅館內,將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(含網
路銀行帳號密碼)交付給「陳光耀」、「周瑛銓」,而容任「
陳光耀」、「周瑛銓」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
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、轉匯、提領犯罪所得使用,藉以對
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,「周瑛銓」並當場交付1萬元予蕭至揎
作為報酬。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蕭至揎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
後,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之犯意,於附
表「詐欺時間、手法」欄所示之時間,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
,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即賴齊安、李宥鑫、曾敏慧、張台杰
、盧韻卉、彭璋等人行騙,致賴齊安等6人均陷於錯誤,而分
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蕭至揎所
交付之前開帳戶內,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,以此方式製
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,使警方無從追查,而掩飾、
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、來源及去向。嗣經賴齊安等人
發覺被騙後向警方報案,始循線查獲上情。
案經李宥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、曾敏慧訴由屏東
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、張台杰、盧韻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
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暨彭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。
理 由
前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蕭至揎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,核
與告訴人李宥鑫、曾敏慧、張台杰、盧韻卉、彭璋、被害人賴
齊安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被告申辦之臺灣銀行
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基本資
料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件(高雄警卷第7至24頁)、被告
提出其與暱稱「陳光耀」、「胡小轟(即胡裕誠)」等人之FB
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3紙(宜蘭地檢111偵2027卷第27至29
頁背面、第30頁背面至43頁)及附表「證據」欄所示之證據資
料在卷可憑,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得作
為認定事實之依據。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洵堪認定,均依
法論科。。
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
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
助詐欺取財罪。
㈡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,幫助詐欺集團
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,及幫助詐欺集團提領告訴人、被
害人等6人匯入被告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
避國家之追訴、處罰,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
,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,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。
㈢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,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為幫助
犯,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,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㈣再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,業於偵查中自白犯
罪,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,並依法遞減
輕之。
㈤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
10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107年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
完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,其於
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
上之本罪,固為累犯,惟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
解釋意旨,衡酌被告前述毒品罪之罪質、犯罪手法、態樣均與
本件被告所犯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罪顯有不同,尚難以被告有
前開科刑及執行紀錄,遽認被告就本案所犯之罪有特別惡性或
有何累犯立法意旨之刑罰感應力較低之情事,而有加重其刑之
必要,爰裁量不予加重本刑。
㈥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
料予他人,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
,為貪圖不法所得,仍率然將上開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交付他
人使用,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
戶,造成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,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
施詐欺犯罪暨掩飾、隱匿其資金來源、流向,使執法人員難以
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,造成犯罪偵查困難,幕後犯罪者
得以逍遙法外,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,間接助長詐欺
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,所為實有不該,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
解,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,兼衡被告前有公共危險、毒品等
犯罪紀錄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素行
難認良好,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,暨斟酌其於警詢、偵查
中自陳從事建築鷹架之工作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,及依個人戶
籍資料顯示其未婚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
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沒收:
㈠被告交付前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騙取被害人之財物,獲得報
酬1萬元,業據被告供承,則其所得財產利益1萬元,即屬其犯
罪所得,雖未扣案,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之
規定宣告沒收之,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
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:「犯第14條之罪,其所移轉
、變更、掩飾、隱匿、收受、取得、持有、使用之財物或財產
上利益,沒收之;犯第15條之罪,其所收受、持有、使用之財
物或財產上利益,亦同。」,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,無掩
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,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正犯,
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,附此敘明。
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,洗錢防制法第14
條第1項、第16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、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2
項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55條、第42條第3項、第38條之1第1項
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
如主文。
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、檢察官鄭葆琳移送併辦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
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       書記官 吳蔚宸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
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洗錢防制法第14條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
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前二項情形,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。

附表
編號 被詐欺人 詐欺時間、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偵查案號 1 賴齊安 詐欺集團成員在FB上以「狗狗接派單」名義刊登工作派遣廣告,嗣賴齊安於110年12月25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與暱稱「狗狗派單」、「Albee(艾比)」之人聯繫,對方邀約賴齊安在「金鑫投顧」博奕網站投資賺錢,致賴齊安陷於錯誤,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後,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,方發覺遭詐騙。 110年12月27日13時17分許 5萬元 賴齊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3張、賴齊安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(高雄警卷第55至85、87至119頁)。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7號 110年12月27日13時18分許 1萬元 2 李宥鑫 詐欺集團成員在FB上以「狗狗接派單」名義刊登工作派遣廣告,嗣李宥鑫於110年12月25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與暱稱「狗狗派單」、「Albee(艾比)」之人聯繫,對方邀約李宥鑫在「金鑫投顧」博奕網站投資賺錢,致李宥鑫陷於錯誤,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。 110年12月27日13時16分許 1萬元 李宥鑫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8張、李宥鑫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(高雄警卷第151至157、163頁)。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7號 3 曾敏慧 詐欺集團成員在「LBC」網站介紹投資外匯訊息,嗣曾敏慧於110年12月10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,陸續與暱稱「Cindy曉慧」、「PeterYANG(星馬投顧)」、「Bitoexce客服」之人聯繫,對方邀約曾敏慧在「Bitoexce」網站投資賺錢,致曾敏慧陷於錯誤,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。 110年12月27日13時7分許 1萬5,000元 曾敏慧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、曾敏慧提出其與暱稱「Cindy曉慧」、「PeterYANG(星馬投顧)」、「Bitoexce客服」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56張(宜蘭地檢111偵3762卷第21至28頁背面)。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62號 4 張台杰 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「夢想莊園」介紹投資訊息,嗣張台杰於110年12月27日加入該群組後,管理員告知將款項交付其代為操作,短期內10萬元本金可獲利45萬元,並由群組內LINE暱稱「FINVIZS客服」、「楊宇岩(Eddie)」之人與張台杰聯繫,致張台杰陷於錯誤,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。 110年12月27日13時32分許 1,000元 張台杰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、張台杰提出其與暱稱「FINVIZS客服」、「楊宇岩(Eddie)」、「夢想莊園」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張(宜蘭地檢111偵5939卷第38至40頁)。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39號 5 盧韻卉 詐欺集團成員在FB上刊登應徵訂單接貨員廣告,嗣盧韻卉於110年11月29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與暱稱「蔓莉」之人聯繫,對方邀約盧韻卉在網站投資賺錢,致盧韻卉陷於錯誤,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。 110年12月27日12時58分許 2萬元 盧韻卉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(宜蘭地檢111偵5939卷第41頁)。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39號 6 彭璋 詐欺集團成員在FB上刊登網路投資廣告,嗣彭璋於110年12月間某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與暱稱「楊宇岩(Eddie)」之人聯繫,對方邀約彭璋在網站投資賺錢,致彭璋陷於錯誤,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。 110年12月27日13時39分許 16萬9,000元 彭璋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(臺中地檢111偵25750卷第121頁)、彭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2張(臺中地檢111偵25750卷第129至135頁)。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75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