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424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424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哲榮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453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李哲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
訴。  
本案經檢察官林愷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敘述
上訴理由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書記官 蔡嘉容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 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  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 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 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 百萬
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
1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10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 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
,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【附件】
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3年度偵字第4539號
  被   告 李哲榮 男 32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
            居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6樓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李哲榮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7時10分許,在宜蘭縣宜蘭市之
某處,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
已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,竟仍於113年6月17日20時許,基
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
自用小客車,欲返回住處。嗣於113年6月17日21時許,行經
警方執行酒駕臨檢勤務,而在宜蘭縣宜蘭市宜壯橋南端快車
道所設置之路檢點,經警於113年6月17日21時3分許,對其
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
0.27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李哲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
諱,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偵辦刑法185條之3案件
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
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車籍、駕駛資料
、警員密錄器影像等在卷可稽,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
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林 愷 橙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日
書 記 官 葉 怡 伶

附記事項:
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
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
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
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
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另如未和解,告訴人亦得於未
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
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
不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
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
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