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
原 告 郝成容

被 告 游溢凱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68號過失傷害案件(原案號:
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
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
法 官 陳嘉年
法 官 李宛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翁靜儀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