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羅浩翰
黃建旻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黃建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叁仟陸佰伍拾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督促程序中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此為同
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浩翰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之
住所為宜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之住址,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
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,承首開說明,
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為之
;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,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
者,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,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
政事務所之住址,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
,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,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
不明,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,不得聲請督促程序,揆諸前
開說明,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,自屬無據,應予
駁回。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准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羅浩翰
黃建旻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黃建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叁仟陸佰伍拾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督促程序中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此為同
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浩翰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之
住所為宜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之住址,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
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,承首開說明,
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為之
;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,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
者,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,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
政事務所之住址,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
,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,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
不明,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,不得聲請督促程序,揆諸前
開說明,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,自屬無據,應予
駁回。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准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