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債 務 人 雷偉鍾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貳仟叁佰叁拾柒
元,及其中貳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
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