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
債 權 人 興盛當鋪即陳信智
債 務 人 楊惠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伍拾伍萬元,及
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
算之利息,暨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之倉棧費用,並賠償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
債 權 人 興盛當鋪即陳信智
債 務 人 楊惠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伍拾伍萬元,及
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
算之利息,暨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之倉棧費用,並賠償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