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
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
債 務 人 黃春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
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
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O五加一成計息,
逾期利息部分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O五加
一成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
方式,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O五加一成計
收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
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
債 務 人 黃春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
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
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O五加一成計息,
逾期利息部分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O五加
一成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
方式,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O五加一成計
收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