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盧妍希(即盧運生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盧心翔(即盧運生之繼承人)
兼 上 一人
法定代理人 盧妍心(即盧運生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運生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仟叁佰柒拾肆元,及其中肆仟零叁
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盧
運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盧妍希(即盧運生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盧心翔(即盧運生之繼承人)
兼 上 一人
法定代理人 盧妍心(即盧運生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運生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仟叁佰柒拾肆元,及其中肆仟零叁
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盧
運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