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陳志溢
債 務 人 張皓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零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違約金數為九期,並
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陳志溢
債 務 人 張皓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零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違約金數為九期,並
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