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唐曉雯
債 務 人 陳重凱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叁仟伍佰貳拾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又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月繳納陸佰元之違約金,以六期計算為限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
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