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08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王建明




相 對 人 徐承哲
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本票
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欄編號2『票面金額新台幣840,00
0』記載,應更正為『新台幣180,000』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
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
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附表欄編號2記載原為『票
面金額新台幣840,000』,顯係『新台幣180,000』之誤載,依
首揭說明,自應予以裁定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  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