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1年度聲字第56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56號
聲 請 人 歐龍登
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
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
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
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
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
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
第1、3項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確認筆錄記載中關於有無同居之正
確性,故聲請交付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
光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
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
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
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放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
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1  日
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