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02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202號
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
相 對 人 YOTKET NOBPHAKAO
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112年6月8日所為之本票裁
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『本票金額新臺幣陸拾捌萬貳
仟伍佰捌拾元』記載,應更正為『本票金額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
拾元』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
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
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原為『本票金
額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元』,顯係『本票金額新臺幣
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』之誤載,依首揭說明,自應予以裁定
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3 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