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0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210號
聲 請 人 林憲侯

相 對 人 林艷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(票號:CH786362
),經聲請人依法提示後,未獲付款,故依法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他要件者,法院依個案
情形,認為可補正而促聲請人補正未果後,得以裁定駁回之
(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參照)。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
,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或其他可供本院確認相對人人別及
得用以進行後續送達之資料,此經本院函促其補正,迄今未
見其補正以致於本件程序無從合法開啟與續行,依上揭法條
意旨,自應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綜上,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(需附抗告狀繕本)  
中  華  民  國 112 年  6  月   29 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