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15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415號
聲 請 人 陳韋志


相 對 人 黃瀚弘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伍紙,金額共計新臺幣玖拾伍萬元
,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且未
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伍紙,經其依法提示未
獲付款,爰提出該本票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聲請人提出之本票,未載到期日,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
規定,視為見票即付,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。本件聲請,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
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
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
           
本票附表: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41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台幣) 001 112年2月1日 350,000元 112年8月24日 112年8月24日 TH0000000 002 112年2月1日 100,000元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TH0000000 003 112年2月1日 150,000元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TH0000000 004 112年2月1日 100,000元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TH0000000 005 112年6月21日 150,000元 112年8月19日 112年8月19日 TH0000000
◎附註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