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莊舜智
債 務 人 李秀忠


吳哲豪

一、債務人李秀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,255,414元
,及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1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如對其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吳哲豪給付之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