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債 務 人 賴人豪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621,127元,及自
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99計算
之利息,暨逾期第1期400元,第2期500元,第3期600元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並賠
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