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吳俊演
債 務 人 羅意德即楷程工程行


一、
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9,150元,及自民國1
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09計算之利息,
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
、違約金1,913元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,152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05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、違約金1,64
1元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3,689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24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、違約金884元

㈣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