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林志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4,125元,及自民
國99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34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9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5,817元,及自民國99年8月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0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9年
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