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債 務 人 李亞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0,035元,及其中本
金39,600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懲罰性違
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