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債 務 人 游林香

游利明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312,366元,
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0日止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另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