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
債 權 人 立揚綠能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聰松
債 務 人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徐常仁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
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計新臺幣1,03
1,760元迄今未清償,故請求對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等語。惟查,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
人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字與經濟部商工登
記公視資料查詢不同,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,逾期未
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易山營造
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2 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