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債 務 人 林峻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1,278元,及自民
國9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6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