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
債 權 人 程光儀
代 理 人 張義群律師

債 務 人 宋銘倫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