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杭立強
債 務 人 黃明全

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。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
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
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此
為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,債務人已於民
國109年4月13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
稽,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,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